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五日内◆■,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告前或者监管机构规定的静默期内★★◆◆■■,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五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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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有: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